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湘建办[2005]261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行为,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湖南省建设厅 二○○五年九月三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周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市政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报建分级管理权限,对施工合同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 施工合同备案是办理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备案时如发现合同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条款、合同约定内容不全或约定不明确、合同格式未采用标准示范文本的,备案机关应当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承发包双方应当协商修改,修改满足规定要求后再行备案。 第五条 施工合同签订,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施工合同能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六条 施工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点,承包范围、内容、,合同工期、开工、竣工时间;其承包范围、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规定及承诺; (二)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并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合同价(即中标价),包括合同总价和工程量清单单价; 2、基本养老保险费(劳保基金)及其他规费; 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预付工程备料款,拨付工程进度的时间、数额、方式; 5、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的计算办法; 6、提前竣工奖励、拖延工期违约责任; 7、工程质量优良奖励、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 8、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 9、工程结算办理方式和期限与违约责任;工程结算办理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1l、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造价计价事项;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四)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办法。 (五)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技术资料交付方式和时间。 (六)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七)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 (八)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九)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第七条 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省有关规定、设计图纸要求及投标承诺。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另有要求的,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承发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九条 施工合同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1、对工程质量设置没有国家规定标准的违约处罚条款; 2、基本养老保险(劳保基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以及其他规费和不可竞争费用的计取低于有关政策规定最低标准; 3、政府性投资工程施工合同设置带资、垫资的条款; 4、人工工资单价的取定低于工程所在地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 5、临时设施的费用低于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计算所需费用的90%; 6、要求承包方在发包方没有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施工合同备案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1、施工合同文本; 2、施工合同备案表(原件); 3、需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原件; 4、由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核对原件、提供复印件); 5、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投标报价预算书)。 第十一条 承发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建设方应当将合同及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相关资料送相应的备案机关申请备案,并将中标通知书原件、合同原件及相应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投标报价预算书)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十二条 合同备案后,在已签订合同基础上补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7日内将协议报原备案机关审查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不得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以备案后的合同为准。 第十四条 施工合同备案程序。 (一)备案申请 申请单位按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到相应的备案机关领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见附件); (二)向相应的备案机关递交有关合同备案资料; (三)相应的备案机关收到齐全的合同备案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意见; (四)按照备案机关提出的修改意见承发包双方协商修改后,再次申请备案。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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