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的通知
湘建建〔2008〕39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产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我厅组织对《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试行)》(湘建建〔2003〕5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反馈我厅。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建设领域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工程监理、施工单位,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周转材料的出租和安装拆卸单位,预制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承担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机构,承担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担保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相关注册执(从)业人员等责任主体在建筑市场发生的不良行为予以公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不良行为记录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章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上述行为在《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中分别予以列示,未予列示的行为可以归类记入其他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或其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条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是市场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注册执业、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记录公示的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载入我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成为单位以及相关注册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并逐步同各市(州)建设、房地产部门以及财政、工商、税务、纪检监察、银行、保监会等部门建立信息链接,实现交换与共享;对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上报建设部在全国公布。
第五条 依据建筑市场不良行为的危害性轻重,分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包括对建筑市场负有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下同)及其委托的监督执法管理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上报工作,对日常监督、检查、督查以及群众举报、投诉中发现的不良行为,必须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建立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工作考核。在认定上报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之前,必须以书面方式告之其不良行为的事实,接受责任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的期限自责任主体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不良行为记录书面告知后,责任主体的整改情况可作为行政处罚的参考依据,但不得影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和上报。不良行为记录有关的证据资料要及时固定、整理、归档、保存。
第七条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采用县(区)报市(州)、市(州)报省的逐级汇总上报方式。各级将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形成《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逐级上报,其中市(州)上报时间为每季末25日前。省建设厅将各市(州)上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季后10日前以文件或网络形式统一公示生效。
第八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单位以及相关注册执(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作如下处理:
(一)对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建设单位:1)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强制性的建设法制教育培训;2)将其违法违规事实书面通报其主管部门(单位)及同级纪检、监察和财政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单位)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反馈建设主管部门。如其主管部门(单位)不作为,应提请同级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及时督促纠正;3)将房地产开发商的违法违规事实书面通报房地产开发资质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资质主管部门应根据其违法违规事实依法给予资质处罚。
(二)凡年度内发生4起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或2起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或一般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合并达到3起的本省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工程监理、施工单位,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周转材料的出租和安装拆卸单位,预制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承担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单位(含中央驻湘企业或单位),由省建设厅列入下年度“湖南省建筑市场重点考查单位名录”,建议省内有关单位在下年度的有关活动中对其予以重点考查;凡年度内发生2起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或1起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承担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机构,建议省建筑业协会将其从下年度“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承保机构预选名录”中清出。
(三) 凡年度内发生2起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或1起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外省入湘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工程监理、施工单位,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周转材料的出租和安装拆卸单位,承担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单位,由省建设厅列入下年度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不受欢迎单位名录”,建议省内有关单位两年内慎重与其发生业务关系。
(四)凡年度内发生2起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或1起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本省及外省入湘注册执(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由省建设厅列入下年度发布的“建筑市场信誉不良执(从)业人员名录”,建议有关单位慎重使用或不予使用。
第九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执法机构在认定上报不良行为记录的同时,应对其中属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十条 建立健全对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上报的监督制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本级认定上报的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核查。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后出现争议,由认定上报该不良行为记录的建设主管部门重新调查核实并提出详细报告,经省建设厅再次核查确认后予以维持或更正。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执法管理机构认定上报的不良行为记录出现失实或失误的,应作出书面检讨,并进行全省通报批评。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上报工作的监察,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营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8日颁布《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试行)》(湘建建〔2003〕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南省建筑市场严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2、湖南省建筑市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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