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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建设系统 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 评优评奖推荐审定工作监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5-17

湖南省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建设系统 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
和 评优评奖推荐审定工作监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建党〔2005〕12号

市州各建设行政主管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进一步抓好全省建设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各项评审、评定、评优、评奖工作,现将《关于加强全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工作监督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五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全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
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工作监督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建设系统各类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各项评优评奖推荐审定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央纪委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家对建设系统各类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申报、审定和评优评奖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加强对全省建设系统各类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的监督,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充分调动全省建设系统各类专业技术、执业人员积极性、发挥评优评奖的激励效应和加强全省建设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为目标。


第三条 全省建设系统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纪检监察部门,对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工作负有监督责任。必须把此项监督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经济建设和业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管理目标,加强管理。


第二章 监督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本规定所监督的对象系指参与评审、推荐、申报各类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审批和评优评奖工作的全省建设系统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机关工作人员和建设行政机关任命(聘任、委托)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执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范围是: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初、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等各类资格的人员的评审评定工作。企业资质包括申报、升级、增项等。


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评优评奖的范围是:由建设系统组织的表彰、授予省市级以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劳动模范,以及鲁班奖、芙蓉奖、优质工程奖、人居环境奖、园林城市、文明景区、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等类似的荣誉称号推荐审定工作。


第三章 监督形式和责任


第七条 组织监督


(一) 全省建设系统市州各局以及省直属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负责、严密组织、集体研究。凡列入专业技术、执业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范围的项目,承办单位或部门要逐项制定程序性规定,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按照标准、条件、名额做好审查、推荐工作,并对审查、申报的资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条件,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 各基层单位(推荐申报各类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各类奖项的单位)负责对资格条件和有关证书等原始资料的审查,负责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组织评选,并对审查、申报的材料是否属实,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群众监督。凡是属于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范围的,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对审批、评审或评选结果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各单位要公布举报电话,认真负责地受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省纪委驻省建设厅纪检监察室举报电话:0731一2212571、2212931。


第九条 纪检监察监督。评审推荐工作开始前,经办单位(包括政务中心)要将评审推荐工作的方案、程序、工作人员等报同级纪检监察室。各类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审定推荐机构,要有一名同级纪检监察人员作为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全程监督。全省建设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主动介入对各类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工作的监督。经办单位要认真填写《湖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监督表》、《湖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过程中处理投诉举报情况登记表》。此表一式两份,评审工作结束后,分别由经办单位和监察室存档。


第四章 监督主要内容


第十条 监督技术职称评审管理部门是否按照规定的评审条件、标准、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审批和推荐,对于在审查审批和推荐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依纪坚决查处。


第十一条 监督注册管理部门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标准、程序和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证书、对已经注册但在执业中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监督注册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处理。对注册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注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依纪坚决查处。结合我省注册管理工作实际,执业资格注册审批后,主管部门应在30天内在《湖南日报》、建设信息网站、或采取其它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监督相关管理部门是否按照上级规定的条件、标准、程序和要求,对拟受表彰、授予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推荐审定。对在推荐审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依纪坚决查处。各单位和部门在组织评选前要在评选范围内公开评选条件,公开评选程序;评审后,要在本单位醒目位置公开评审结果。推荐、申报省部级以上荣誉的,省建设厅主办处室要向有关领导和相关处室通报情况,并采取一定的形式在全省建设系统或行业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监督有关审定推荐鲁班奖、芙蓉奖、优质工程奖、人居环境奖,以及园林城市、文明景区、优质服务标兵单位或个人、物业管理优秀文明住宅小区等类似的评比工作,是否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的条件、标准、程序和要求。对在推荐审定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依纪坚决查处。


第十四条 全省建设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建设系统各类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各项评优评奖审定推荐工作监督的重点:


(一)对程序进行监督,保证程序的合法性:


(二)对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进行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和个人说了算的现象;


(三)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监督,防止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现象;


(四)对公开评选条件、公开评选程序、公开评审结果和民主测评等具体环节进行监督,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驻省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湖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监督表

2.湖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和评优评奖过程中处理投诉举报情况登记表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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