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常德市建筑业协会(英文译名为ChangDe ConstructionIndustry?Association,缩写为CDCIA))。 第二条 本会是我市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水利及电力工程等工程施工的建筑企业(包括劳务企业)和有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区县(市)建筑业协会等自愿组成的建筑业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协助政府主管单位搞好行业管理,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常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常德市住建局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常德市三闾路博奥大楼六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有关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方针、政策,反映建筑企业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政府主管单位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为政府主管单位制定建筑业经济技术政策和各类经济法规提供参考依据。 (二)组织经验交流,参观学习和开展技术、业务培训帮助企事业单位培训技术和管理人才,全面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三)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反映会员的诉求,引导企业和相关执业人员诚信守法,加强企业管理文化建设,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四)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对损害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相关方面交涉,依法依规开展维权活动,为会员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五)组织开展先进企业、先进个人、市优质工程和省优工程等方面的评审、推荐、表彰、奖励等活动。 (六)面向社会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受企业委托对“社会保险费”的收支实施监管,推动企业间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合作。 (七)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务,承办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应用户的委托开展工程质量的认定和施工企业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评价。 (八)加强文件管理,所有文件有专人管理,并每年都整理归档,便于查找。发文要有登记,外单位查阅文件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发出文件需领导同意方能打印发放。同时要加强印鉴管理。由专人管理印鉴,每次盖协会的印鉴需经领导同意。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维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企业以及与建筑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本会团体会员中的个人自然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本市以外的施工企业来常德施工需要本协会提供服务的可吸收为临时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临时会员不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单位理事的代表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监事会人选; (三)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监督行业自律制度的执行,对违反行业自律准则的理事和担任相应职务的会员作出罢免理事和相应职务的决议;
(六)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向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理事建议名单; (八)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增加次数。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日常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定、决议;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审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领导秘书处的工作; (五)决定副秘书长的聘用;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具体筹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 (八)向下届理事会提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监事人选的建议名单; (九)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 O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或执行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需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备案。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任何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协会工作进行宏观调控; (二)负责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处理协会的其他重大事情。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包括每个月联系工作会议;负责提出日常协会工作计划。 (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负责协会财务,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三)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并报请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坚持原则,公正严谨,敢讲真话;了解行业事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具有一定的行业工作经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内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协会工作。 监事会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 5日内,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相关管理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相关机关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0年4月2日提请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会联系电话、举报电话:0736-77208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