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 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湘建建[2004]9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 [ 2003 ] 50 号),从源头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全省建设领域拖欠问题的目标实现,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领导,将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严格责任追究;要建立建设部门牵头、劳动保障、计划、监察、财政、国土、工商、房地产、规划、人民银行、银行监管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组成工作人员相对固定的工作班子,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要落实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清欠机构、工作制度、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确保其发挥牵头和信息枢纽作用。清欠工作按照工程项目施工报建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市州要加强对县市区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二、全面澄清拖欠情况。 各市州要认真清理,摸清底子,及时汇总上报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对 2000 年以来至 2003年底已竣工的建设工程和因变更承包人或其它原因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且承包人停止施工3个月以上的未竣工工程项目要逐一向施工企业发表调查清理(附件1、附件2),同时在媒体上发布公告,要求施工企业对 2000 年以前竣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发生的拖欠进行自查和填报。交通、水利、电力、信息、民航等专业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的专业工程项目拖欠情况的调查清理汇总工作。对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和不按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企业都要登记汇总上报。各市州汇总报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时间不得迟于 2004 年 4 月底(附件 3、附件4)。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调查表之前要进行专门布置,要求所有施工企业本着对社会、企业、农民工高度负责的精神,组织专门班子,认真清理本企业历年被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消除顾虑,如实填报。调查表的填报单位必须保证填报数据真实、准确,不得瞒报、漏报和多报。对不按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的项目按施工企业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金额计算拖欠工程款金额。
三、积极督促清偿欠款。 2004 年 5 月 15 日以前由建设部门向拖欠工程款的业主单位和总包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发出清欠通知,督促其清偿欠款兑付工资,限期与债权企业签订还款协议,与农民工签订工资兑付协议。还款协议必须在 2004 年 6 月 15 日以前报建设部门备案(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时报房地产部门备案),工资兑付协议必须在 2004年5月30日以前报建设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由其监督执行。建设、劳动保障、监察和房地产等部门要对拖欠严重的业主单位、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重点督办。交通、水利、电力、信息、民航等专业工程管理部门按上述要求负责督促所管辖的专业工程项目清偿拖欠工程款。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总包企业清偿已发生的全部拖欠工程款的时间不得超过2006年6月底,其中至2004年底清偿率不得低于40%,2005年底不得低于80%;已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全部兑付到位时间不得超过2005年3月底,其中2004年底前必须兑付到位85%以上。凡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或经仲裁机构裁定生效的拖欠案件,其偿付时间以人民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定的为准。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决定限期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其偿付时间以劳动监察决定的时间为准。
拖欠工程款的业主单位和总包企业每月要如实填报拖欠工程款还款计划执行情况(附件 5),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每月要如实填报拖欠农民工工资兑付协议的执行情况(附件6),否则按没有执行还款计划(兑付协议)处理。
四、切实解决政府拖欠。 各级政府要树立诚信形象,带头清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要对本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所拖欠工程款进行认真清理,在 5月底前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并逐项告知债权企业。各市州要在5月底前将本级和所辖县市区政府的还款计划报省建设厅和财政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至2004年底的清偿率不得低于70%,2005年底以前全部清偿到位。市州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还款计划制订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及时通报清欠信息。 建设、劳动保障、房地产以及交通、水利、电力、信息产业、民航等部门要及时收集、汇总有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新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资,拒不签订已发生拖欠的还款协议和工资兑付协议或不严格执行协议,不按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不如实填报拖欠情况和还款兑付情况等内容。以上信息和数据汇总核实后要每月通报建设、劳动保障、监察、财政、国土、工商、计划、规划、房地产、人民银行、银行监管、法院等相关部门,同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拖欠工程款情况由建设部门汇总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由建设和劳动保障部门汇总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交通、水利、电力、信息、民航等专业工程项目拖欠情况由相关专业工程管理部门分别送建设、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汇总、通报、公布。建设业主、总包企业、施工企业清偿(兑付)欠款的情况也按上述渠道收集、汇总和通报。建设及专业工程管理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在确定通报、公布名单前 15天告知被通报、公布的单位和企业。各相关部门要根据通报的情况将有关信息记入相应的企业信用档案,并做出相应的处罚。对拖欠行为恶劣的单位和企业及其单位法定代表人,要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六、加大投诉处理力度。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理顺投诉处理渠道。建设、劳动、房地产等部门以及交通、水利、电力、信息、民航等专业工程管理部门都要明确投诉处理的机构和人员,公布举报电话,按其管理权限及时处理建设工程合同、质量、造价、结算、欠款偿付等方面的投诉和纠纷,有关方面要积极予以配合,属上级或同级相关部门转办的投诉,要在限期内调查处理,并予以回复。
七、依法维护各方权益。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人民法院工作,及时通报有关建设工程和农民工工资的拖欠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及时立案、审结和执行有关建设领域的拖欠纠纷案件,同时鼓励和支持建筑业企业和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各级司法部门要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农民工及时、顺利地进行诉讼。各地要加强和完善仲裁机构建设,积极支持仲裁机构的发展,充分发挥仲裁机构对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的仲裁作用。已经建立了仲裁机构的地区要积极予以扶持,协助其完善职能,充实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咨询等专业人员;尚未建立仲裁机构的地区应尽快创造条件建立发展起来。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与建设、劳动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八、有效防止新的拖欠。 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严格审批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加强市场监管,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把其关,切实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工程款的发生。不得批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继续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不得允许自有资金不足的房地产企业进入房地产开发市场;不得允许资本金不足的项目获得立项和进入施工;不得允许拖欠工程款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不得允许未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取得产权证书;不得允许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业主再上新的建设项目和投资开办新的企业。
要加强对在建工程的监督管理,要把工程款的拨付和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作为工程建设和劳动用工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中来,建立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定期填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拖欠。对在监管中不依法行政、不严格履行职责造成新的拖欠的行政主管部门和个人,监察机关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研,今年三季度之前制订出台从源头防止新的拖欠发生的相应配套规章制度;各地要力争在今年内健全和完善防止建设领域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九、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 各地要定期在当地媒体发布清欠工作进展和措施,公布信用不良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总包企业和施工企业名单,动员建筑业企业和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恶意拖欠的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在当地和省级媒体公开曝光,由公众监督其执业资格。
各地建筑业协会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制订行业公约,动员督促企业维护自身和农民工权益,积极兑付农民工工资,如实填报被拖欠和拖欠情况;各地房地产协会要积极行动,制订发布行业公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诚实守信,积极支付和清偿工程款项。
会计师事务所、造价咨询、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等机构要公正执业,依法裁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纠纷。
各级工会要认真研究完善有关政策,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加强考核和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依照清欠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每半年进行一次阶段性考核,重点突出政府投资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并逐级提交阶段性清欠工作总结。 2004年、2005年四季度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对市州当年的清欠工作进行督查,2006年四季度组织对市州三年清欠工作进行验收。各市州要对所辖县市区的清欠工作进行相应的督查和验收。
省政府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要按照湘政办发 [2003]50号文件所明确的清欠职责,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省政府对清欠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全省通报并追究相关行政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清欠不力的地方将追究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湖南省建设厅 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湖南省监察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200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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