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考核的通知
湘建建〔 2004〕106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长沙市房产局、永州市房产局,省质安监总站:
为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4]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政发[2004]4号),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控制百亿元建安产值死亡人数在6.5之内,实现生产安全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我厅决定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并制定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现就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包括长沙市、永州市房产局)和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
二、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 100分,其中安全工作目标占60分,事故控制指标占40分。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优秀单位,80 ― 89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70 ― 79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7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
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 1月10日前,各考核对象将上年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自评结果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再组织考核。
四、考核结果抄送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考核为优秀的,省建设厅予以表彰奖励。考核得分在 70分以下的,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先评奖和提拔。
附件: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一)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二)
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三)
湖南省建设厅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